昨日“3.15”,近日岳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刹车失效致人伤车损的产品质量案件,判决车辆生产商安徽宁国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江某因车辆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45万余元,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013年1月,江某在岳西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安徽宁国某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轮车一辆。几天后的1月30日,江某驾驶车辆途中,车辆突然没有刹车,翻至公路外小河里,造成江某左足背动脉腓动脉及神经断裂等较严重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同时车辆严重受损。现江某左足前部分已切除,江某身心受到较大的打击、财产受到较大损失。
事故发生后,岳西交警队委托的鉴定机构,对车辆的鉴定意见为“该车辆制动系统因制动储油罐中无制动液致行车制动无效”。诉讼中,经安徽宁国某汽车公司申请,岳西法院委托江苏某鉴定机构对车辆的鉴定意见为,“该车辆制动系统中制动液量少,造成制动力不足,引起制动失效”。
3月13日,岳西县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此案江某所购车辆,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车辆生厂商安徽宁国某汽车公司应赔偿江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