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仅今年1至6月,全市检察机关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20余件。该类案件的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损害,而其中酒驾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令人担忧。今天,本版特通过几起案件的分析,希望社会能对此引起更大重视。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回放
案件一 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撞倒同向骑自行车的方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张逃逸后,顾某为达到为张某开脱罪行的目的,到公安机关假投案,谎称是自己驾驶的。
案件二 杨某持A2证驾驶自己无号牌小型客车,在公路上将行人许某当场撞死后驾车逃逸。
案件三 黄某驾驶无牌号三轮车,行驶至X053线11KM+600M处,与迎面驶来的郑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郑受伤。黄某驾车逃逸,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四 陆某持A2证驾驶小型客车沿合水路行驶至双墩中学附近时,因天气原因影响了视线,不慎将前方行人黄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陆驾车逃离现场。
案件五 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行驶到义井街道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推自行车的杨某挂到撞伤,王弃车逃逸,王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六 周某持A2证驾驶轿车行驶至长丰县城水湖镇时,车辆从滑睡到路面上的伍某身上轧过,致伍当场死亡,周驾车逃逸,周负事故全部责任。
去年1至4月,长丰县检察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25件,而肇事后逃逸案件就占11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剖析
改装机动车辆使安全系数降低 为生产、运输方便,一些车辆往往在原有国家标准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装的车辆类型五花八门,且随便出村上路,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无照驾驶或上路车辆无牌号 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农村的交通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车辆无牌无证上路行驶、报废车上路、农用车客货混装或超载行驶等常见,交通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无证无牌者上路底气不足,一旦出事,因害怕承担责任,往往一逃了之。
侥幸心理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肇事后逃逸的驾驶人员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交通安全意识薄弱,肇事后心存侥幸,以为不被逮住就能逃避制裁。
害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事实证明,逃逸所受的处罚更为严厉。个别肇事者在慌忙逃离中,由于心神不定往往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件性质发生民事转刑事的变化。与一般交通事故大多以民事赔偿处罚相比,肇事逃逸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一交通肇事者李某开始只是划坏其他车辆倒车镜,为逃避赔偿,慌忙驾车逃逸,结果撞到一辆汽车,造成一人死亡,最后被依法判刑。
机动车先行赔偿偏重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定,不管责任在谁,一旦发生事故,肇事一方必须先行赔偿,而且新的、更高的赔偿标准加重了肇事司机的赔偿压力。一些司机认为,发生事故自家赔偿不起,不如逃掉了事。
对交通肇事逃逸者量刑偏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和肇事后逃逸的判3至7年有期徒刑。实际操作中,只要民事部分赔偿到位,得到被害方谅解,一般可判缓刑。一些缺乏应有道德的驾驶员撞伤人后,往往抱着一种赌徒心态,如果逃跑不被逮到,既可不受法律追究,也不用赔偿;如果被逮到,不就是几年刑?因此,一些肇事者不顾良心道德选择驾车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诱发其他犯罪 个别肇事逃逸者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就找亲戚冒名顶替。长丰县检察院曾办3件交通肇事逃逸案,其中有4人因包庇触犯刑律。如案例一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顾某因与其父熟悉,为包庇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张父也提供假证。结果张父、顾某双双因包庇罪获刑。
酒驾案件与危害
案件一 6月29日凌晨 2点,特警五大队215巡控车接指挥中心指令:某商业广场有人持刀打架,215巡控车迅速赶至现场得知:20分钟前一男子持刀砸受害人车窗,受害人报警后,男子匆匆离去。民警根据报警人描述,立即展开搜索,此时迎面驶来一辆轿车,报警人指认车中驾驶人正是持刀砸其车窗的男子。民警拦车盘查,发现该驾车者聂某,浑身酒气,所驾驶车辆无牌照,且未携带驾驶证。进一步审查后,聂供述28日晚和三个朋友喝酒,自己喝了三两酒。酒后,聂与女朋友发生争吵,女友打电话给朋友江某让其接她回去。江某来后与聂又发生争吵,聂一气之下,乘着酒劲砸了江某的车窗玻璃。
案件二 6月16日晚,耿某某与亲戚朋友一起吃饭,席间饮白酒半斤啤酒2瓶。饭后,耿某某不听亲友劝说,坚持自己开车回家。在四里河路段行驶中,他驾车忽左忽右,摇摇摆摆,呈S形路线行驶。巡逻民警发现后怀疑驾驶员有酒后驾车嫌疑,遂进行检查,耿某某浑身酒气,驾驶证未携带,对民警的检查不配合。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ML,而醉酒临界值为80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约为临界值的3倍。
四里河路段车流量较大且车速较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事后,耿某某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相应罚款。
酒驾危害 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因为酒精直接影响人的自知能力,造成视线模糊、动作失调。
饮酒后,驾驶人判断能力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驾驶人视觉能力变差,视觉敏锐度下降,对色彩感觉能力降低,对运动的物体难以看清。驾驶人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由于视线模糊,动作失调,将行走在路边的一路人从后面撞击抛出几米远的路面后跌地,当场死亡。
醉驾正式入罪
增设“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处罚力度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从处罚性质上看,使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也面临更加严格的处罚,因为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7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部曾先后出台“四个一律”,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实行上限处罚;对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罚款从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暂扣驾照的期限从1-3个月提高为6个月。
强化交通安全 为进一步防范交通事故发生,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和酒驾等违法行为,检察官希望社会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公检法积极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强化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保持有足够的警力。要加强夜间、凌晨时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警力投入,加大查处力度与密度,逢违必查,依法严查严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建立相邻地区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情况。同时希望加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增设动态设录点,不仅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更要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尽力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