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祸被施救,不是幸运却成了祸中之祸。山东德州宁津县个体运输户刘胜春说,几个月来为了这天价施救费连着跑河北省各部门反映情况共计13次,问题非但没解决,费用却飙升到了13万余元。
(据12月12日新华网)
一名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遭遇事故,本身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时候,就依赖于公共救援大显身手了。一方面,及时处置事故现场,清除路障;另一方面,对遭遇事故的人和车辆快速施救,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然而,当地交管部门指定的一家救援公司,却首先向货车司机开出了8万元的施救费,在讨价还价和维权过程中,施救费非但没有降下来,反而涨到了13万余元的天价。为此,货车司机折腾了半年,车仍然被扣着,损失惨重。试问:救援公司“挟车要价”,是公共救援,还是趁火打劫?
事实上,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应该将维护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向公众提供低偿和微利服务。然而,由于管理失范,导致救援服务进入门槛偏低,办个营业执照便可以“开张大吉”;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更是视救援服务为一种暴利行业,对施救对象漫天要价。特别是,一些交管部门受“执法经济”驱动,主动与一些救援机构“勾肩搭背”,结成“利益伙伴”,对于救援机构“挟车要价”,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暗中撑腰。
问题是,当官商“勾肩搭背”,使救援服务变成了一种暴利行业时,已经使公共救援背离了初衷。从小处讲,人为地给公众出行便利和安全制造“路障”,让高速公路的政策善意大打折扣;从大处讲,天价拖车费,不仅“拖走”了公众利益,而且“拖垮”了刚刚兴起的物流产业。因此,无论是交通运输部门,还是交管部门,对“挟车要价”的违规行为,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搞权力自肥。特别是物价部门,应担负起监管之责。
首先,应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抵制不合理收费。重点监督救援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在实施救援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标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告知单,由当事人确认后收费。同时,应开展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成本监审工作,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特别是,应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