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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动车“7日内退换货”说易行难

浏览:626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人:黑暗忧伤  2014-03-17-10:42

  又到一年3·15,安徽省出台了电动车“三包”政策刚满一年,却仍然如“空文”未被商家严格执行。昨日,记者暗访南一环合肥电动车销售街,结果发现,所谓的“7日内退换货”说易行难。

  电池起火只给换不给退

  去年4月,史先生在经开区的一家富士达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在使用了7个月后,有一天在路上好好跑着,电动车电池突然着火。慌忙中,史先生迅速跳下电动车,眼疾手快,拔出电池。即便如此,电池上的火苗还是平地蹿出有十厘米高。

  更惊险的是史先生的小女儿刚好在车后座上,上蹿的火苗差一点伤及孩子。

  自燃事故虽没有人员伤亡,但在史先生的女儿心中却留下了不小的阴影。小女儿对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一时间产生了抵触和害怕。事后,史先生找到了这家富士达电动车专卖店,表示“不敢再骑这一品牌的电动车”,并要求退车及赔偿损失。

  据合肥市消协透露,令消费者气愤的是,史先生找到商家,对方检查后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不就是一根电线搭错了吗?给你换个好的电池,修好不就行了?”在史先生投诉该商家后,即便有消协介入,经销商也一直不愿意为史先生办理退换手续,只愿意更换电池,并赔偿300元作为“安慰费”。

  如今,将近一年时间过去,这起电动车投诉依然是调解无果。

  “7日内退换货”说易行难

  2013年3月8日,安徽省工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以下称三包)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中明确规定,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

  如今,又是一年过去,记者调查发现,这条“7日内退换货”的电动车三包政策,仍如一纸空文,浮在空中。

  昨日,记者暗访南一环电动车销售一条街。销售时,记者所到店面在“强调”产品售后服务的时候,都满打能享受“三包”政策的包票。但当追问各自遵从的标准时,每家店面对“新规”又出现了说法不一的版本。

  “电动车坏了能换?就像在商场买的鞋子,在路上穿过走过,鞋底都磨了,怎么可能退货?”在雅迪电动车销售店,一位女店员辩称:即使退一步,算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坏了,厂家会维修,因此也不存在“退换货”之说,除非是车板断裂这样严重的无法维修的大问题。据了解,不仅他们一家,附近的“永久”、“大运”等品牌都只能换、修,没有“退”一说。

  商家“大玩词汇”混淆视听

  据合肥市消协透露,每个月他们都要接到不少事关电动车的投诉。安徽省电动车“三包”政策出炉一年来,至少从投诉调解层面看,商家百般推诿,托辞不执行占绝大多数。

  “实在修不好了”、“实在解决不了问题了”,在执行“三包”规定前,记者发现,商家们往往自行加上了诸多限制条件,大玩词汇,如此含糊其辞地回应消费者。

  当然一竿子也不能打死一船人。电动车“三包”规定出炉满一年,也有商家愿意“认”下7天内无理由退换。记者暗访时发现“大运行”、“新日”等厂家甚至表示“如果你骑回去以后觉得颜色不好看,只要在没有损坏车子的前提下,也是可在一周内调换的”。

  对于每家店“三包”的政策都略有出入的现象,一位销售员甚至直言:这种“三包”的政策在规定的框架内,商家有权自行设定具体条款。

  消费者建议乱世当用重典

  政府出台行业“三包”规定,商家却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究竟是自设条款,还是“霸王条款”?

  记者查询安徽省电动车“三包”规定发现,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合肥市消协在接受合肥晚报采访时也明确表示,相比家电等“三包”政策出台较早的行业,电动车销售领域的“三包”执行情况眼下还比较“无序”。

  “对于这些处理纠纷不积极的商户,目前,我们也还没听说有受到执法部门‘铁腕’处罚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消费者埋怨道。他认为,在电动车“乱世”,自然当用“重典”,以规范整个电动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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