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5日缩短为1日。
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使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消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消登记,车辆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