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上恢复“五一”长假的议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不得擅自调休,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
3月27日《华商报》)
紧急叫停五一长假,不仅因为社会各界人士对此议论纷纷,而且因为一些省市已经有了实实在在的放假安排。比如广东。此前,广东省正式公布“五一”放假方案,以对调周末、调休两天带薪年假的方式,准备实现7天的长假计划。也就是说,广东以“3+2+ 2”的变通方式, 恢复了“五一黄金周”。
从没有黄金周到有黄金周,从有两个黄金周到只有一个黄金周,这其间的口水之争,几乎就没有片刻休止。各种观点交锋,各种利益碰撞,让人真的感到民主进程的大大加快。放在几十年前,有关许多民生问题的决策,民众的声音微乎其微。从这点上说,五一放假的长短之争,恰好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政治改革的脚步。
但,民主之后还要集中,集中之后还要执行,这恐怕是一个浅显易见的道理。不妨回顾一下,当初对黄金周嗤之以鼻的不是少数。就在当下有人以拉动内需为由力主恢复黄金周时,不也有人以拉动不了多少内需,而且会使旅游出行难死灰复燃等等理由予以回应。问题是,在上一波的争论中,也就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前,国务院正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放假办法》,并以第513号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执行。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条)。这就不难看出,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地方性法规——比如广东公布的休假办法——如与国务院的办法发生冲突,自然应当执行国务院令。这就是紧急叫停五一长假的法理根据。
一件事物,当你从不同层面进行考量时,难免会见山见水、见仁见智。因此,任何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广泛的征求意见,进行科学的求是和论证。可一旦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立法,就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得任意“变通”,这对一个大国尤其如此。即便变通的理由再怎么冠冕堂皇,也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何况上述休假办法,将部分传统节日增列为法定假日,丰富了我国法定节假日的文化内涵,增加了广大群众的休假福利。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休假休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既如此,何必要不停的翻烧饼呢? 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