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6月的一天,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行驶在一条县道上。而该路道上李某在路面晒粮,由于路面上麦子打滑,加之王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王某摔倒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和妻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妻子无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妻子和儿女将李某和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和县交通局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费用和赔偿丈夫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中的30%。
■法官释法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公路上占用道路晾晒麦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王某死亡、王某妻子受伤均与李某晾晒麦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李某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公路管理者的县交通局对李某在正常通行的公路上晒晾麦子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是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存在过失,李某晾晒麦子的行为与被告县交通局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地发生联系,共同导致王某死亡和其妻子受伤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据此,王某的妻子及其子女请求李某和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和交通局之间的责任比例,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案例,长丰县法院确定李某承担的份额为60%,交通局承担40%。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在乡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诱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每到午、秋收两季,法院、政府积极宣传和配合交通部门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层面上宣传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到位,或许是其中之一。
公路法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更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相应权限。上述法律条文构成了保护公路不被非法占用的完整体系,规定了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路使用者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依据民法理论,李某和交通局之间存在“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指数个行为人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在确定多因一果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明确的是,因各行为人之间并无联络,只是因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不具备共同过错,仍然属于单独侵权,其中一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行为人之间不成立连带责任,只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长丰法院依据以上法条和法理作出了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的判决,交通局在李某承担30%的份额中,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