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百姓对汽车需求的快速提升,汽车普及得到迅猛发展,从而也带动了汽车保险业的大发展。从事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几家增加到十几家,各家保险公司对企业效益的提升也是不断建立了新的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一方面为了扩展业务采用了各种方式宣传诱导车主购保险,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拒绝或减少车辆的出险理赔。因此保险的承诺就很难真实兑现,以下就是车友在车辆出险中遇到的困难。
车友申诉
我是一个在××保险公司办理车险的车主,2009年11月16日下午4:00钟,合肥突降暴雪,本人驾驶皖AJ×××在黄山路与桐城路交口与皖AE×××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向交警112报案。
根据交警要求,双方将车开至交警三大队接受处理,并将车辆停放在交警指定的场所。因雪后车辆事故较多,交警建议车辆送至快速理赔中心处理,次日双方将车辆开至保险公司南快赔中心,17日上午××保险公司南快赔由于大雪造成停电不接事故处理,让改到北快赔处理,11:30分,皖AE×××车因水箱破损不能前行,车主请求俱乐部车主服务到达场处理,车主服务到达现场后,根据双方损失情况判断,皖AE×××超出快赔定损范围,建议保险公司安排定损人员到修理点拆检定损,但该请求被保险公司拒绝,坚持要拖至北快赔定损。
下午1:00左右,车辆拖至北快赔,保险公司定损员认定损失较大,不能受理。让车主再次将车辆拖至维修点进行拆检定损。
17日下午3:00左右与保险定损员马师傅联系上,因接案过多,安排18日定损,派力奥车在合肥没有服务站,定损价格需与南京服务站联系,马师傅要求暂停维修,等核损下来再行维修。
27日平安保险马师傅说总公司核损下来,价格差距比较大。明显低于合理价格,车主提出要通过媒体维权处理,马师傅说再与公司协商一下,后同意按合理价格重新定价。
12月1日保险公司定损单下达,仍然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并不同意具实承担损失。在此案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体现热情服务、诚实守信。对待车主出险处理抱着怀疑、拖延、少赔的手段降低自己的成本,严重伤害了保户的利益。
车主服务本次为皖E×××拖车二次发生救援费用200多元,均不在理赔范围。
为维护本人的权力,本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联系情况如下:
1、2009年12月4日打电话955××到保险公司投诉事故定损迟迟定不了。
2、2009年12月9日打电话955××到保险公司投诉事故定损理赔金额与实际维修金额差距较大。保险公司答应尽快给我答复。
3、2009年12月9日打电话151×××××到保险公司定损员万师傅反映理赔金额不足。万师傅答应向领导反映尽快给我答复。
4、2009年12月11日打电话955××到保险公司催问投诉处理情况,为什么还没有给我答复。保险公司还是答应尽快给我答复。
5、2009年12月11日打电话151×××××到保险公司定损员万师傅询问投诉处理情况,为什么还没有给我答复,万师傅说领导到济南出差。
6、2009年12月14日上午再次打电话955××到保险公司催问投诉处理情况,为什么还没有给我答复。保险公司说已经反映到当地分公司 。
通过以上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投诉情况看,××保险公司对投诉处理态度很不积极。无限期拖延,至今快一个月,都没有给我明确答复,都是车主主动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联系过车主,更没有对投诉进行反馈。
我车辆投保时是按照4S站新价格投的保,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车辆理赔只给50%,这样合理吗?
车辆损失的定损权由保险公司一人说了算,这对车主一方公平吗?
其他保险公司定损标准难道和××保险公司标准一样吗?我以前车辆受损是知道价格的,我也找了一此专业人员咨询过,均认为不合理。为此我希望媒体能为我和其他受到××保险公司价格欺骗的车主主持公道。
×车主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对于车主的投诉,俱乐部车主服务主动帮助车主与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保险公司经办人员自称为领导,拒绝了车友的合理要求,为此车主服务陪同车友向交通广播、合肥晚报社做了投诉。二家媒体均安排了记者对该保险公司进行了采访。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媒体的采访人员采用错误的引导方式误导调查。车主服务为使车友维权成功,积极帮助媒体指出保险公司在此交通事故理赔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据,最终促使该项维权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