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浏览:8167
发布人:救、援
2009-06-02-14:45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字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四)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判决或者调节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下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 驾驶人醉酒的;
(三)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出事的;
(四)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