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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里藏着多少“霸王”

浏览:2884  发布人:救、援  2011-04-02-20:11

继“绝对免赔”和“无责不赔”后,“高保低赔”再度引发热议

    最近,我国商业车队市场风波不断。继“绝对免赔”、“无责不赔”被指为“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日前再度引发公众热议。保监会日前宣布,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保监会将开展商业车险调研工作。

    车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国商业车险条款缘何频遭质疑?消费者抽保如何才能不再“雾里看花”?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和车主。

“高保低赔”车主吃亏

    保险公司按照高估价收取车主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低价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按照日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的理赔也会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郝演苏说。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车损险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损、全部受损和被盗抢,部分损失时,因被保险机动车更换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险公司根据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损和被盗抢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价值,却要按照新车价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就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代位求偿”亟待规范

    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免赔”。

    郝演苏表示,现行的车险条款严格按照《保险法》制定,并由保监会审批才能执行。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进行赔付,这也是国际惯例。

    实际上,“无责免赔”被看做“霸王条款”,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郝演苏表示,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后,对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其经营成本会随之增加,因此当客户要求代位求偿时,很多保险公司经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按合同条款办事,导致投保人无法索赔。”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保险业顽症是轻服务

    尽管不少专家认为车险市场的所谓“霸王条款”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但不可否认现行保险条款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

    庹国柱表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忽视服务质量的改善,为赚取保费收入,凭借信息不对称等对投保人进行销售误导、惜赔拖赔。

    记者发现,在车险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列为投保人的义务。不少车主并不了解通过转移追偿权进行索赔,而多数保险公司也很少向投保人说明这一权利。

    “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放弃代位追偿权为理由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损失。”李青武表示。

    还有,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额的确定方式,但记者调查了不少车主发现,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很少做这方面的提示,而是直接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保费。

    “也许通过综合衡量,我还是会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但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人们就有一种受骗的感觉,因为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车主罗先生表示。

车险操作需要更透明

    车险条款引发争议后,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开展调研,并表示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据了解,此次调研的内容包括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等。

    李青武认为,完善商业车险制度,首先应完善保单,规范保单条款设计。车损险中,应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佥利益;责任险中应优先考虑受害第三人的佥权益。其次,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其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

    郝演苏表示,公众应正确看待现行的保险条款,不能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看成全行业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加公众对保险的理解。

    险意识的提升和维权意识增加,唯“保费”是瞻的粗放经营模式已经无法维系,保险公司应注重改善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的行业形象,打造可持续增长模式。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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