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 服务热线:0551-62827080   紧急救援:18955165900  
首 页 行业动态 政府视窗 新闻调查 访谈专题 服务项目 游记杂谈 自驾线路 车主维权 关于我们
车友信息 新车选购 二手市场 用品超市 交通新闻 自驾茶吧 养车课堂 特约商户 俱乐部联盟 景区推荐
车辆维护 车辆救援 推荐产品 驾驶课堂 违章查询 景点导游图 驾驶与保健 事故案例 招贤纳士 养车课堂
 
·安邦理赔真的不咋地
·车友要改变过去的习惯
·“手机”保险的圈套
·买了全险就能赔?5种情况教你认识车险
·自驾途中的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伤人处理与保险理赔
·车辆伤人事故的处理
·民安“安顺“卡
·电话保险联手救援网
·民安保险理赔承诺
·车险理赔五步走 轻松搞定车险理赔
·汽车险理赔流程指南及理赔基本常识
·玩转车险:让续保无空可钻
·自行撤离可免处罚
·险种合理调配才最省钱
·教你如何与保险公司周旋
·车价不一样,投保也不同
·抢救费用超保险限额由国家垫付
·车险到期记得及时续保
·保单“代签名”易遭拒赔
·就是吃不懂的亏!
·车险多未“按实投保”
·人寿财保险公司签约救援网
·交强险“互碰自赔”本月实施
·汽车理赔10大反败为胜攻略
·交通小事故可快处快赔
·车主车辆出险经历
·新交强险“越管越宽”
·救援网会员保险推荐
·适合才是最好的 新车上全险必要性分析
 
·你买的保险真得保险吗?
·购车陷阱揭秘:对捆绑售汽车保险说“不”
·新版意外险“示范条款”:无照驾车出险可获意外险赔付
·汽车保险五大理赔误区解析
·车险理赔 有望少“扯皮”
·车险里藏着多少“霸王”
·机动车快处有新办法
·车险理赔当心十大禁区
·交通事故致人阴部受伤未致残 保险公司承担精神赔偿
·车辆理赔其实不容易
·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将“同命同价”
·新法之后车险三变
·保险、理赔最新动态及车主需知
·车辆划痕损失险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人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车主车辆出险处理需知
·交强险与实用
·处理事故车辆中存在的欺骗现象
·合肥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动
·关注车险夏季“四不赔”
·关注保险公司的不赔与少赔规定
·交通小事故可快处快赔
·新车上全险仍有“四不赔
·车主车辆出险处理需知
·恶劣天气出险如何理赔
·揭秘4S店、中介与保险公司的“三角关系”
·配合交强险改版 新三责险费率平均降17%
避让不当撞护栏 奥迪车烧成废铁
司机回头8次看美女 致连环追尾
38辆豪车飙车被抓
自家三辆车接连被划 车主怒小区门26小...
17岁男孩劝诫违章车被司机当街殴打
合肥街头现亿元迎亲车队 保时捷911仅...
更多 >>
 
  理陪注意事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理陪注意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浏览:6881  发布人:救、援  2009-06-02-14:45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定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 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指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打印收藏此页关闭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刊登 | 友情联盟 | 站点地图
Copyright 2009 安徽汽车救援网 版权所有 皖ICP备08006386
皖ICP备17027596号 技术支持:卓讯科技